近日,电视剧《狂飙》大火,参演的演员含笑曾是吸毒人员的新闻,也是备受关注。事件被爆出后,剧方也是积极回应,并删除了含笑的相关片段。


【资料图】

然而,这件事的讨论却并非就此停止,有关“要不要给涉毒艺人机会”的问题再度被人提起,中国新闻网微博还搞了个投票,结果绝大部分人认为不应该给

而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微博账号名@来去之间)转发该投票时,表示“是不是应该区分下吸毒和贩毒啊,一个是犯法,一个是犯罪,天天反对一刀切,其实自己最爱一刀切”。

此言一出,即引发不少争议,很多网友怒斥:

“这口子也能开?底线问题原则问题松他X什么口?”

“小来这是准备给哪个吸毒亲朋好友准备后路啊”

“吸毒就该零容忍一刀切。尤其公众人物”

还有网友表示:“我真的觉得很奇怪的是,这种问题为什么还要讨论??这值得讨论吗??是可以被姑息的话题吗?”

“先引起讨论,再引导风向,然后筛选智商,聚集足够的傻子,就可以改变现实了。很多事都是这么操作的。”

随着网友的讨论愈发热烈,共青团中央公众号发文《当一个没有必要讨论的话题被拿出来讨论》,可谓是啪啪打脸那些带节奏希望“松个口”的人。

希望“夹总”明白,这是原则问题,零容忍没有余地!

以下附上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原文:

近日,热播剧《狂飙》中“钟阿四”的扮演者含笑早年间曾涉毒一事引发关注。

一个没有必要讨论的话题被拿出来讨论:

#你觉得应该给涉毒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吗#

“不应该给,缉毒警察不能白牺牲”

“可以给,如果真的知错就改了”

部分网友和媒体模糊底线,将“犯罪”和“犯错”混为一谈

但道歉就应该被原谅???他失去的是生活,而缉毒警察们失去的是什么?系“误食”?据媒体报道,该演员并非误食,而是长期吸毒!

2009年曝光的抓捕画面显示,当警方进入含笑家中抓捕他时,他的桌上还摆满各类毒品。含笑称,第一次吸毒是和谢东一起,吸完他3天没睡觉。直到妻子怀孕,含笑才停止吸毒。然而因为新专辑要发行了,在工作压力下他再次开始吸毒。

抓捕画面显示,由于长期吸毒,含笑双手掩面,看起来十分憔悴,与当年拍摄MTV中仗剑走天涯的侠客相比,简直判若两人。

2009年曝光的抓捕画面:

警方在含笑家中找到了相当数量的毒品,询问含笑是什么时,他承认是冰毒和摇头丸。当他声明玩“这个”特别少时,遭到警方斥责:“你看你这嘴,典型的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反应,嘴唇都是干的。”

有网友看完表示:这就是你说的“误食”?

据报道,歌手含笑曾于2009年8月因吸毒被拘留12天,此后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戒毒监管。因积极戒毒,含笑被选为“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他同时大力投入公益活动,用自己一半的收入组织成立了“365儿童关爱基金会”。

有人解释道:“法律并没有堵死吸毒者的后路,只不过不能当艺人了,因为这个行业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毒品零容忍!涉毒艺人莫再挑战公众底线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

他表示,娱乐圈涉毒乱象的背后,显现的是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对“明星禁毒”的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

早在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就曾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涉毒人员愿意改过自新,应该给予肯定和包容,只是在改过自新的道路上不应该试图蒙混过关。既然想努力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首先要成为一个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规则、遵循正确的三观。

演艺行业应该做好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不管是以往还是现在的涉毒艺人,都要严把关口,倘若出现此类情况,也要像狂飙剧组一样,删除所有戏份,这是态度,也是底线。

对毒品零容忍是公众的底线!

缉毒英雄们用鲜血敲响了禁毒警钟,每一笔毒资最终都化为他们身上,一道道触目惊心的伤疤。

对毒品零容忍,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保护缉毒英雄们的生命!谁都没有资格替奋斗一线的缉毒警察说原谅!

团团有话说:

对于该艺人的道歉行为,不少网友引用知名禁毒标语回应:花在毒品上的每一分钱,都是打在缉毒警察身上的子弹。然而,也有部分网民质疑:三百六十行,凭什么有吸毒前科人员唯独做不了艺人;部分互联网博主和网民提出,应区别对待吸毒艺人和贩毒艺人,对于前者应当多一些“宽容”,应当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支持其在演艺行业复出。

首先,对于有吸毒前科人员的行业准入限制,不止存在于演艺行业。实际上,根据国家政府机关发布的行业的各项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定行业,对有吸毒前科人员都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需无毒品犯罪记录……

此外,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法律法规与公众舆论对其态度是一视同仁的“零容忍”。诚然,在量刑裁定上,吸毒与贩毒有着一定的区别,然而这两种行为均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也都是涉毒犯罪行为,所谓的“根据量刑本身裁定是否允许涉毒艺人复出”的言论也同样是荒谬可笑的。如果将涉毒艺人这一现象拆开讨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不但没有“以恶小而为之”的法律特权,反而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涉毒行为本身,由于毒品的成瘾性和危害性极大,其破坏程度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当涉毒与艺人融为一体,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涉毒程度之恶劣与艺人自带的“流量效应”形成的“合力”都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其巨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在涉毒艺人行业准入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亦不需要依据涉毒之“轻重”判断有关艺人是否可以复出。

从情理的角度请大家考虑是否能接受以下的任一场景:一台大型晚会上,被作为观众邀请的禁毒警察烈属“欣赏”涉毒艺人带来的表演;一档综艺节目上,涉毒艺人公开宣扬吸毒经历;一部影视作品中,涉毒艺人饰演的毒枭将缉毒警残忍杀害……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毋庸置疑,任何合理化涉毒艺人复出的尝试都将会得到一样的回答!

作者| 阮姜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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