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网上发生一个大新闻,直接看图片:

10日晚,一位名叫“华趣”的网民举报太原理工大学党委书记郑强,称其在2015年任贵州大学校长期间,包养了自己的女朋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0月12日中午,郑强教授通过微信公号发布声明:近期在网络上进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华趣”,现已证实其发布人实名认证为吕某,系刑满释放犯罪人员,所发布的全部文字与图片内容均为恶意编造、虚构的不实信息。本人已收集和整理全部证据,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警方报案。

造谣郑强教授的这个空穴来风的谣言海内外遥相呼应,不亦乐乎,为什么会有如此的疯狂扩散?网络大V“如皋老猫”给出了一针见血的总结:

“如皋老猫”评论:“郑强教授犀利的爱国言论刺痛了无数汉奸们的心,这种定点清除的手段在中国网络平台上早就出现了。”

郑强教授的发声属实、准确的话,谣客吕某涉嫌的罪名将可能是数个,其中有一个罪名我认为应该笃定,那就是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即自己向法院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但刑法同时规定了“但书”: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吕某对郑强教授的侮辱诽谤网上网下具有连续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符合以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依据《指导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有啥好处呢?就是受害人不烦神了,否则,举证、固定证据、整理材料一大堆事呢。

网络上的诽谤案件提起公诉,已有先例,2020年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即是作为公诉案件启动司法程序的。

吕某对郑强教授的网络诽谤涉及面广、浏览量大,在国内外广为扩散,造成巨大社会影响,这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网络诽谤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冲击性。

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和荣誉,造成公众对受害人的不信任,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当作为公诉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该抓必抓!

最后,我就纳闷了,这个吕某也真是的,平白无故给自己戴个绿帽子干嘛?好玩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