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自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3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限为三年。
《通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出租住房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出租所购住房。出租统一通过“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办理。购房人在平台注册后提交出租申请,经核验通过,并与代持机构签订出租使用协议后即可发布出租信息。服务平台由市级代持机构北京保障房中心建立,全市目前38个项目、3.72万套已入住交用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已全部录入服务平台,租赁申请、住房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等各项服务均通过线上完成。
《通知》提出,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要承担住房出租的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未经代持机构同意,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擅自出租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也不得提供相关服务。购房人擅自出租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暂停住房回购和上市手续。
市区住建房管部门、代持机构将持续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将严格处理,对违规从事共有产权房出租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分别处3万元和1万元罚款;对违规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