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期看热闹下水捞网溺亡,法院判决:自担责任
防汛期泄洪,张某某看热闹时发现上游冲下一张渔网,他不听劝阻下水捞网,结果溺亡,张某某家属把镇政府等部门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平谷法院判决:张某某自担全部责任。
2021年7月16日,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河道行洪期间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水库正在实施防洪泄水,请各乡镇继续加强宣传,加大辖区河道巡查、管控力度,明确专人盯守,及时制止涉河危险活动,对问题隐患限期整改,确保河道行洪和人员安全。同年7月27日28日,水务局、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又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切实做好沿河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巡查,广泛宣传,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河道,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在防汛期内,镇政府先后多次部署防汛工作并采取定期巡查、24小时值守等具体措施。
7月27日16时许,在某镇某村,张某某与亲友在干渠桥上观看水库放水泄洪,现场有看河人员在执勤,不让观看人员下河。此时,从上游冲下一张渔网,张某某不顾现场执勤人员劝阻,与他人一起驾驶电动车沿河道西侧田间路追赶,向南行至约500米处时,张某某下水拦截捡捞渔网,后被水冲走。次日,张某某遗体被打捞上来,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溺水死亡。张某某之妻和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的事发地点为水库泄洪渠,在镇政府镇域内,因此,镇政府为管理责任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镇政府进行了多次防汛工作部署,安排了24小时值守及定期巡查等具体措施,泄水现场也有人执勤,且事发时河道执勤人员向张某某告知了行为的危险性并进行了劝阻,据此,法院认定镇政府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作为附近村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在泄水时打捞渔网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且在现场执勤人员劝阻无果后,仍置自身危险于不顾,追逐渔网并进行打捞,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水务局、水库管理处,不具有属地管理的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