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酒,是江西赣南地区民间常见的家酿饮品;酿造米酒,则离不开酒饼这一充当发酵作用的重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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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笔者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一超市负责人反映称,该超市因为销售酒饼,被消费者举报系“三无产品”,在获利仅0.15元的情况下,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该超市负责人认为,赣南地区民间酿米酒历史悠久,酒饼制作亦属于民间工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不应“一刀切”,且其仅获利0.15元却被罚款5000元,属于处罚过重。为此,他将市场监管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虽然该超市销售的酒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但其销售酒饼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而且是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一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提起了上诉。2022年12月,赣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处理错误,应予纠正,驳回了涉事超市全部诉讼请求,“对于食品安全……应以是否可能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主要标准,而不能仅以货值金额的大小作为主要标准。”

超市销售一包酒饼,获利0.15元被罚5000元

李先生在赣州市上犹县经营一家名为“幸福万家”的超市。2021年12月,他从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的经营者处购进标示为“江西红星酒饼厂”的酒饼20包,购进价格为0.85元/包。

笔者注意到,该酒饼包装标签标示有“强身健体,是产妇的滋补佳品”等字样,标签上没有载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查明,2021年12月19日,该超市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了一包酒饼给一名消费者。该消费者发现酒饼包装标识问题后,向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2021年12月20日,该超市将剩余19包酒饼退回至供货者。

2022年4月12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0.15元,处罚计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书中称,2021年12月26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举报单,消费者在幸福万家超市购买的甜酒饼属于三无产品并宣称有功效,2022年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幸福万家超市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等。

质疑“执法过度”,被罚超市起诉市场监管局

在李先生看来,赣南地区民间酿米酒历史悠久,酒饼制作亦属于民间工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不应“一刀切”,且其仅获利0.15元却被罚款5000元,属于处罚过重。

为此,2021年4月21日,幸福万家超市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过度”为由,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

“酒饼制作属于民间工艺,一般都是老师傅才懂得制作。”李先生认为,会酿米酒的人都知道,好的酒饼能制作出更优质的米酒,而米酒在赣南地区又称“月子酒”,赣南地区自古以来便有产妇喝米酒滋补的传统,他所销售的酒饼包装上写有“产妇滋补佳品”等字样,符合基本事实。

李先生说,他是从赣州南康区唐江镇购入这批酒饼,而唐江镇的酒饼制作,一直在赣南民众中有非常好的口碑。他认为,自己销售酒饼的行为并不违法,“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酒饼销售这样一个传统市场,并无法起到规范市场的实际效果。”

赣州市市场执法稽查局一名工作人员也介绍,当地销售酒饼,“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去查处,现在没有正规的厂家专门生产酒饼,有点像民间偏方、土药一样。”

一审法院认为系“轻微违法”,判令撤销行政处罚

一审时,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在答辩时认为,涉事超市销售相关酒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事超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案件调查,对其从轻予以行政处罚。”上犹县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超市处罚5000元,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该处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

“食品安全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民生问题。”上犹县市场监管局称,该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必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管,通过处罚,斩断利益链,规范市场,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2022年7月29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该案中,虽然涉事超市销售的酒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而且是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因此,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

笔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章贡区法院判令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撤销对涉事超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应予处罚,“货值金额并非应否处罚的主要标准”

一审判决后,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提起了上诉。2022年12月,赣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处理错误,应予纠正,驳回了涉事超市全部诉讼请求。

赣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该案中,涉事超市销售的酒饼并非仅仅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而是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的“三无产品”,不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条件。

“本案不符合轻微不罚的情形;货值金额并非应否处罚的主要标准。”赣州中院认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应当落实中央“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追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应以是否可能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主要标准,而不能仅以货值金额的大小作为主要标准。

“本案中,货值金额虽然很小,但是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号等,生产厂名虚假,没有生产厂址,很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公众特别是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予以监管和处罚。”赣州中院指出,涉事超市认为酒饼市场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不能作为其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

赣州中院同时表示,本案中,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不宜再行变更。

笔者从涉事超市负责人李先生处获悉,二审判决后,2023年1月3日,他收到了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旅行社催告书,催告其缴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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