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欺凌’还是很准确的,打骂侮辱身体、造成精神损害,依法都是‘欺凌’行为。”

喧嚣民意压力下,由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一纸《关于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寥寥数语,一起引爆网络的“极端欺辱”事件就被大同官方“依法”美化为“欺凌事件”。


(相关资料图)

实事求是地说,文字美容在任何一起公共舆情事件之后都并不鲜见,绝无仅有的是,至少目力所及范围内,动用“法律专家”为美化暴力寻找法律依据的,在大同很可能是第一家。本文开头引述的这句原文,恰恰就是出自“黄河新闻网大同频道”的一篇《法律专家解读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与情况通报仅仅间隔2分22秒的发布效率就足够说明,这是一条传达大同官方态度的“授权发布”。

诚如人民网在评论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时所言,大同的一纸通报坐实了当地大成双语学校存在的校园欺凌现象,也坐实了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正是这种在管理上的严重失职,严重不作为让涉事学校蒙羞,多人被处理,可谓咎由自取。

只是,鉴于两名欺凌者均为9岁的未成年,纵使他们“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照法律“训诫”已经是他们能够受到的最严厉代价了。正义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原本,这是处于空白状态的法律尴尬,未曾想,在大同或者大同媒体采访的“法律界资深人士”看来,却成了他们用文字美化暴力的理所当然依据。下面,本人就针对“法律专家解读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的吐槽点来一次“解读”。

第一点解读,专家认为叫“欺凌”还是很准确的,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欺凌的定义和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一部委《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阐述,确实,“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都可以归结为“欺凌”,但这些法条和规定却未涉及到超出人性之恶的极端欺辱。

除非能说服我们接受性侵犯也也可以轻描淡写为“肢体手段实施侮辱”,否则发生在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内的逼迫吃屎喝尿、舔自己生殖器、肛门乃至性侵等恶劣行为,明明早已远超现行法规囊括的范畴,却被专家当成了逃避法律惩处的依据,简直是颠倒黑白。

再者,法律专家不是亡羊补牢,在一起极端欺辱事件之后考虑怎么堵上法律的漏洞,而是绞尽脑汁钻法律空子,将原本应该填补空白的“极端欺辱”硬生生强行美化为没有任何情感表达的“欺凌”,简直是对自身从事法律行业的一种侮辱,是远超干出极端欺辱恶行的不谙世事的9岁孩子另一种更深的恶。

更为让人不耻地是,挟持“涉及未成年人”的幌子,“事件详情不公开”的大同官方通报语焉不详本身就底气不足表现,参与解读的法律专家竟然大言不惭妄下“官方调查后的通报可信度更高,毕竟此前的各种爆料只是受害人一方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的结论,这简直是“欺负哑巴不能说话”,“缺德带冒烟”。

第二点解读,专家认为将同为9岁的赵某某、晋某某极端欺辱行为定义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恰当的,不然就不能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处罚他们,言下之意,纵使社会各界早就对两名儿童的恶性不能简单归于校园欺凌形成共识,而是超出现行法律尚未涉及的性侵犯,但在这些洗地专家的眼中,同“极端欺辱”变“欺凌事件”一样,定性“严重不良行为”已经有法可依的边界了,“训诫”已经是顶格处罚的极限。

这似乎依法告诫我们,你们这些旁观者就别“给脸不要脸了”,不服气就去调整法律边界,边界如此,再喋喋不休就是对施虐儿童的权益侵害。

在解读的第三点中,专家们更是毫不讳言,对赵某某、晋某某“责令训诫和行为矫治已经是在法律范围内给予的最严厉的处罚了”,一句“他们的行为的确令人愤慨,可他们是未成年人,而且连10岁都不到”就让这种带有严重倾向性的观点表露无遗,更直接的表达甚至只需要一句“加害一方年龄太小了”你就无能为力。

为了将大同通报洗涤到底,专家不仅对赵某某、晋某某免于担责还受到相当规格的保护找出了详尽的法律依据,甚至在解读的第四点、第五点专门就赵某某、晋某某监护人和涉事学校的处理找足了依据。

专家认为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加上道歉已经是现行法律可以做到的极限,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学校管理人员被免职也是契合了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法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是“最重的处罚”,连所减招生名额都成了“经济制裁”.

与之相反,社会舆论却认为对施虐儿童家长的追责远远不够,抛开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的刑事追责,受害者家庭对施暴一方和学校的民事索赔似乎合情合理,参与解读的所谓法律专家却全然不顾及舆论的这种呼吁。

在解读大同官方声称的“不公开事件详情”方面,专家们也是不遗余力,认为通报契合了“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规定。

殊不知,大同严苛依法保护2名施虐儿童的背后,带来的可能是对更多潜在校园霸凌受害者未成年的侵蚀,口口声声不离“法律”,实则是对法律真空地带的逃避,侵蚀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伸张正义的美好期许,埋下了采用私人力量实现正义的恶劣隐患。

非常巧合的是,在大同通报霸凌事件的前一天,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针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可操作性。

遗憾地是,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对于性侵害、性骚扰的实施主体还是限定于“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层次,并未触及到大同这起极端欺辱中暴露的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范畴。

当然,这并不难理解,有着严苛立法规程的陕西人大的修法节奏不可能跟得上正在进行的新闻事件演进速度,但在一起引发极大舆论反响的极端欺辱校园霸凌事件之后,尚未实施的新修条例似乎很有“亡羊补牢”的必要。

一起暴露法律空白的极端欺辱事件,带给社会的反思本该是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下,补齐法律短板和漏洞,而不是集结众多法律专家的力量在空白地带为暴力寻找合理性,依托专家的智慧和官方的盖棺定论,确实能够在文字层面将刺眼的“极端欺辱”轻松美化为更中性的“欺凌事件”,这种有意识的文字美容,危害性远超无意识制造“极端欺辱”的学龄孩童。

老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当对公道的阐释也成为少数人才拥有的权利,可能距离诉诸私力解决问题的那一天真的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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